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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新法规,更新对车辆空调和制冷设备的要求!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217 发布时间:2024-03-04

欧盟近期正式发布了涉及所有M类、N类和O类车的空调制冷剂的新法规Reg.(EU)2024/573。该法规将替代现行的含氟温室气体法规Reg.(EU)517/2014。

新法规一方面在轻型车(M1类和N1类车)空调指令Dir.2006/40/EC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销售和售后方面的附加要求,另一方面全面更新了对重型车以及冷藏类车辆的温室气体管控要求。作为车用空调替代冷媒的HFC-1234yf,在新法规中也需要满足更多和更高的要求。

下图为欧盟进口的与车辆有关的含氟温室气体情况:

新法规将于2024年3月11日正式生效,以下介绍几个车辆制造商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规定。

1.HFC-1234yf被纳入含氟温室气体清单

现行法规中的含氟温室气体(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仅包含Reg.(EU)517/2014的附录I中的物质及其混合物。

新法规中的含氟温室气体FGG则包含了Reg.(EU)2024/573中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中的物质及其混合物,并且各个附录中的物质清单也有所更新。

HFC-1234yf在两个法规中都是属于附录II中的物质,因此新法规实施后凡是涉及到FGG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乘用车空调中所用的HFC-1234yf。

文后附有Reg.(EU)2024/573中附录I和附录II物质清单的节选。

2.产品的标识要求

新法规对含氟温室气体FGG产品的标识要求与原法规相比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在于FGG的范围调整和温室气体潜能值(GWP)有了更新。

如上所述,使用HFC-1234yf的车辆其标识也必须满足新法规的要求。

例如下图所示的标识是不满足法规要求的,因为没有标识FGG的CO2当量值或者GWP值。

此外,下图所示的标识虽然包含了GWP值,但其使用的工业名称(industrial designation)与法规中的规定(HFC-134a)不同,也可能会引发合规性的质疑。

在标识方面,还需要注意新法规对FGG清单物质的GWP值也有所更新,例如HFC-1234yf的GWP值更新如下(原来为4)。

3.产品手册和产品推广要求

在产品的使用手册中应包含上述的标识信息。

如果包含新法规附录I或附录II中GWP不低于150的FGG,特别是重型车和冷藏车,则在用于广告的描述中也应包含上述的标识信息。

相关规定如下:

4.更严格的HFCs配额管理

新法规规定,已预加装Annex I-Section 1中物质的制冷设备和空调、热泵,只有在已获配额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Annex I-Section 1包括HFC-134a在内,涉及到目前多数重型车的空调以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国内企业刚刚开始步入欧盟市场的情况下,新法规加严了该条款的豁免要求,豁免条件由原来的“每年投放市场的HFCs的CO2当量小于100吨的企业”变为“每年投放市场的HFCs的CO2当量小于10吨的企业”,相当于同等产品的豁免数量限值减少为原来的1/10。

相应的企业报告要求也比原法规更加严格。

5.与现行法规之间的过渡

法规Reg.(EU)517/2014中的绝大部分要求自2024年3月10日被废止,以下条款除外:

Article 12将继续执行直至2024-12-31;

Article 14(2)、Article 19将继续适用于2023年度的企业报告要求;

Article 16(5)分配的配额和Article 15(2)批准的豁免将继续执行直至2024-12-31。

附:新法规的附录I和附录II的物质清单(节选)

文章来源:路漫漫车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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