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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东莹化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263 发布时间:2024-04-08

4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就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莹化工”)环境违法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29日,三明市清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东莹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东莹化工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项目生产线主体已基本建成,主要包括两个原料储罐、三个中间罐、四个副产品罐、两个成品罐,和一条生产线及两套生产设备,配套一个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和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建设),该项目未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

东莹化工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莹化工安环部部长开展进一步调查询问,承认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根据东莹化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认定公司主体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制作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1月29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2张;

3.2023年12月28日《行政告诫书》1份;

4.2024年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5.2024年2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6.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及五氟化磷项目采购安装和施工建设等合同清单(附相关合同)1份;

7.《关于项目停止建设的情况说明》1份;

8.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102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告诫书》,并于2024年2月7日开展执法后督查,东莹化工已自行停止建设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项目。

鉴于东莹化工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并自行停止,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情形第14项:“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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