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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氢氟酸,一名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199 发布时间:2023-11-20

近期,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孔某彬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11月,被告人孔某彬在浦城县注册成立公司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生产储存活动。2017年8月,孔某彬擅自在一机砖厂库房设置仓储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氟酸38吨被查获,浦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拆除储罐,将储存点的氢氟酸转移至安全仓库,并处以罚款2000元。

但孔某彬仍未收手,明知其未获得仓储经营许可,仍于2017年12月租赁了更加隐蔽的一家企业厂房仓库,该仓储点选址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此,孔某彬还继续从事仓储经营并扩大至调配勾兑业务,对危险化学品氢氟酸进行储存、调配等高危作业。

心存侥幸,漠视法律,正因这样的心理,孔某彬最终酿成大祸。2019年下半年,他聘请的无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资质的工人因危险作业,右手食指直接接触到氢氟酸受伤。今年3月,一场暴雨来袭,仓库东面山体石块坠落,将存储卧罐缸体挤破,导致近600公斤的氢氟酸泄露。氢氟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进入地表水后将危及水生生物生存,易与环境中物质结合生成有毒的氟化物,危及水生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5月7日,浦城县应急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储存点,现场查获64.3吨氢氟酸,经化工专家现场勘察后认定:该企业现场装置未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且设备老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被移送浦城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氢氟酸毒性

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为无色透明至淡黄色冒烟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对于人体可经皮肤吸收,氢氟酸酸雾经呼吸道吸入。对皮肤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氢氟酸中的氢离子对人体组织有脱水和腐蚀作用,而氟是最活泼的非金属元素之一。皮肤与氢氟酸接触后, 氟离子不断解离而渗透到深层组织,,溶解细胞膜,造成表皮、真皮、皮下组织乃至肌层液化坏死。氟离子还可干扰烯醇化酶的活性使皮肤细胞摄氧能力受到抑制。估计人摄入1.5g氢氟酸可致立即死亡。吸入高浓度的氢氟酸酸雾,引起支气管炎和出血性肺水肿,氢氟酸也可经皮肤吸收而引起严重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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