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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股份VS永太科技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19 发布时间:2025-07-03

天赐材料72日晚间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近日获得受理。

据悉,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天赐材料独有技术,九江天赐为此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并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九江天赐将A股另一家锂电材料企业永太科技,以及永太科技同宁德时代的合资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列为了被告,被告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合计12人。

被告一: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何人宝

被告四:王国超

被告五:邵鸿鸣

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郑飞龙

被告八:姜存华

被告九:李胜

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汪婷

被告十二:卢珍珍

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拥有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被告九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原告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九李胜违反保密义务,伙同被告人七郑飞龙与被告一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何人宝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一至被告五将其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运用于被告二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该项目由被告四王国超、被告五邵鸿鸣具体负责,并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产线设计,并由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郑飞龙、被告八姜存华与何人宝成立,实控人为何人宝)承接项目部分。

基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所审查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掌握的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实施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侵权规模巨大且获益巨大,同时还存在毁坏、隐匿侵权证据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及相关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二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3)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销毁承载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

(4)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710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15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7)判令由被告一至被告十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永太科技对此回复

7月2日晚间,永太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涉及该案的诉讼材料,且所研发的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因此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公告表示,企业一直以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所研发的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公告涉及的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同时,公司始终坚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切形式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倡导以创新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任何试图通过非正当手段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都难以逃脱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约束。

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有关该诉讼案件的任何材料和信息,对《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所述的相关诉讼案件以及诉讼案件的后续结果都尚不确定,同时公司目前仅生产固态六氟磷酸锂产品,尚未生产销售该案件所涉的液态六氟磷酸锂产品,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发生诉讼案件的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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