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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铝擅改氢氟酸生产线,这家公司罚款12万元!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169 发布时间:2024-06-18

湖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被罚款12万元,主要负责人被罚2万元

2024年2月22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湖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建设,处罚款1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赖某某处罚款2万元。

01.简要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8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生产线原为氟化铝生产线,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建,将氟化铝生产线改为有水氢氟酸生产线,同时增设了吸收塔等设施。

经调查,该改建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该公司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赖某某依法同时进行立案调查。

02.违法行为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案所涉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同时其安全设施设计也必须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但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即擅自对生产线进行了改建,所改建的氟化工艺生产线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其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生产过程中伴随强腐蚀性、剧毒物质,容易因泄漏、操作不当、误接触以及其他意外而造成危险。该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产线建设的同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有关部门安全审查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该企业安全意识不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认知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及时停产整顿、采取“一案双罚”方式重罚追责,不仅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警示教育了涉案企业,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03.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文章来源:湘潭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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